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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0115执2102号
陈腊清: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5执21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13836.2元及计付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2月10日利息60041.53元、罚息6155.05元;自次日起,应以尚未清偿的本金,参照适用原《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编号JG65FA20131043)记载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损失57000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5636元、案件执行费14927元由你负担(以上暂计1267595.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本院可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四